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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152        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公告编号:2024-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2月10日-2024年8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一)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结果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显示,核查对象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的自查期间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所涉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也不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52        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公告编号:2024-047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麒云路20号麒麟科技园1栋1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现场由公司董事长杨涛先生作为会议主持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杨子嫣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长沙麟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争艳、黎雪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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