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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海外控股子公司暨在研项目 TYK2产品获得第二个里程碑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4-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FronThera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FT集团”)于2021年3月签署了《STOCK PURCHASE AGREEMENT》等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将其全资子公司FronThera U.S. Holdings Inc.(以下简称“FT控股”)之全部股权暨在研项目TYK2产品进行了转让。FT集团有望获得最高合计1.8亿美元的转让款,其中包含首付款6,000万美元及最高1.2亿美元的里程碑款(具体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等媒体的编号为2021-024的公告)。交易对方已于2022年10月支付了首个里程碑款3,700万美元(具体请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等媒体的编号为2022-082的公告)。

  根据交易协议及TYK2产品开发进展(首次三期临床试验中已有第1名患者首次服用TYK2产品),交易对方于近日支付了第二个里程碑款2,300万美元。公司持有FT集团约55.84%股权,应被分配约1,284万美元。公司已于近日收到该款项,预计将增加公司2024年利润总额约1,284万美元(具体以期末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取得本次交易后续里程碑款的重要条件是TYK2产品的后续研发达到一定的研发进展,故本次交易后续的里程碑付款金额、付款时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交易协议后续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4-085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外,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发布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25日,共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系统;

  (4)反馈方式: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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