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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董事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吴立宇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吴立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主要内容

  “吴立宇:

  经查,你担任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顺石油”)董事期间,配偶封梦秋于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买入卖出和顺石油股票分别为30,700股和25,300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1、 对于《警示函》所述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直系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此次交易产生的收益已上缴至公司银行账户。

  2、 董事吴立宇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相关问题,表示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 公司也将继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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